(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学平与被告重庆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1548号原告熊学平,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负4楼17-1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6561746-2。负责人赖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学平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学平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学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学平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