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受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案件名称
陆颖飞、沈雪芬、蒋国忠、杨家新、何忠明诉上海市嘉定区嘉丰佳苑业主委员会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颖飞;沈雪芬;蒋国忠;杨家新;何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受初字第8号起诉人陆颖飞。起诉人沈雪芬。起诉人蒋国忠。起诉人杨家新。起诉人何忠明。本院收到起诉人陆颖飞等起诉被诉人上海市嘉定区嘉丰佳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嘉丰佳苑业委会)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诉人按照2013年11月6日与业主协商确定的人民币35,000元(以下币种同)维修费用对嘉丰佳苑1号楼东墙外墙渗漏进行维修。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均系上海市嘉定区嘉丰佳苑小区X号楼的业主,2013年11月6日,被诉人就对嘉丰佳苑X号楼东墙外墙渗漏事宜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协商一致确定嘉丰佳苑X号楼东墙外墙渗漏维修费用为35,000元。2013年11月11日,被诉人作为鉴证单位在案外人上海广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渗漏维修工程合同》敲章确认工程预算费用为:36,803元。之后,被诉人在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与起诉人等小区业主协商、征得起诉人等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追加嘉丰佳苑1号楼东墙外墙渗漏维修预算费用20,133元,2013年11月21日,被诉人作为鉴证单位在上海广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勇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渗漏维修费用追加合同》上敲章确认追加工程预算费用20,133元。起诉人认为被诉人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等业主的合法权利,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但要求确认具体使用多少维修资金的金额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起诉人要求被诉人按照2013年11月6日与业主协商确定的维修费用人民币35,000元对嘉丰佳苑1号楼东墙外墙渗漏进行维修,其实质系要求确认嘉丰佳苑1号楼东墙外墙渗漏维修费用的具体金额,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陆颖飞、沈雪芬、蒋国忠、杨家新、何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清代理审判员 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凌东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