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小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朴正花,李雄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正花,李雄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小额字第4号原告:朴正花,女,1970年10月16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兴源小区2栋6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7010160027。被告:李雄振,男,1968年12月20日生,朝鲜族,公务员,住珲春市迎春街97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002283196。本院在审理朴正花诉被告李雄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朴正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朴正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朴基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