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建刚与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刚,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顾永财,钱国妹,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孙明莲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顾建刚,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征宇,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顾永财,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钱国妹,女,汉族,1952年1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顾永财,男,汉族,1949年4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霞,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钱国妹。第三人孙明莲,女,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袁荣衍,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建刚与被告上海东风五金管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钱国妹、顾永财、上海福达五金管件有限公司、孙明莲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