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杜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秋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77号罪犯杜秋,曾用名杜伟、杜丘、杜清枝,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于2009年5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杜秋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杜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杜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从2008年初起,被告人杜秋通过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质押给他人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杜秋先后从郑州经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启泰汽车租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共租赁汽车30辆,分别质押给他人。被告人杜秋共诈骗30辆汽车,共价值2668900元。经审理查明,罪犯杜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表扬4次,2013年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吕某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