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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商诉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王伟、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嘉悦宾馆、王兴才、王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商诉保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责人胡庆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苏宁、张天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伟,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生。被申请人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卫宏。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嘉悦宾馆。经营者王伟。被申请人王兴才,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生。被申请人王庆,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生。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王伟、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嘉悦宾馆、王兴才、王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3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伟、南京奥帆宾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嘉悦宾馆、王兴才、王庆名下所有的价值23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