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熊玉竹诉柴小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玉竹,柴小兵,漆绍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熊玉竹,男,生于1959年12月15日,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明(系熊玉竹长子),生于1985年8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XXX,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小兵,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汉族。被告漆绍彬,男,生于1967年9月22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栖霞路666号东城绿洲17号1楼01-03号、18号楼一楼07-08号。负责人廖儒国,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熊玉竹诉被告柴小兵、漆绍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玉竹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玉竹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玉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熊玉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