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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孙福珍与李秀福、孙建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福珍,李秀福,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孙福珍,女,1951年4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李秀福,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申请人:孙建华。申请人孙福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秀福驾驶的吉E784**车辆(孙建华所有)进行查封,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福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建华所有的吉E784**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谢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