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盖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图县松江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雒法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盖某某从朋友何斌(已死亡)处获得25发五六式7.62㎜步枪弹,后存放于安图县松江镇供销社家属楼1栋2单元602室自家中。经鉴定,该枪弹系军用制式枪弹。被告人盖某某系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安图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安图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单、死亡注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规,擅自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盖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调查了解,被告人盖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盖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卜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