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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瑾洁与吴玉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瑾洁,吴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瑾洁被执行人吴玉辉申请执行人李瑾洁与被执行人吴玉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玉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李瑾洁21675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7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75元,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吴玉辉结欠申请执行人李瑾洁216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应于协议达成之日付还3000元(已清结),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还16000元,余款26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免除;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则余款26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不予免除,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沈彦锋审判员 郑业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