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郭育才与许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育才,许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郭育才,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许建元,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育才诉被告许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育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育才以拟与被告许建元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育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育才负担。审判员 杨耀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旭东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