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丁雨飞诉被告邓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雨飞,邓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65号原告丁雨飞,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邓捷,男,汉族,1994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雨飞与邓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雨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雨飞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雨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丁雨飞承担。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