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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丁雨飞诉被告邓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雨飞,邓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65号原告丁雨飞,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邓捷,男,汉族,1994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雨飞与邓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雨飞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雨飞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雨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50元,由原告丁雨飞承担。审判员  廖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