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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代守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守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76号罪犯代守真,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守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于2006年8月3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代守真在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代守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代守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5年6月9日23时许,钟洪艳将从广东省广州市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部分藏匿于其携带的旅行箱内,另一部分由被告人代守真随身携带,二人乘坐T92次列车达北京市,并与前往北京火车站接应的刘力汇合。2005年6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钟洪艳、刘力、代守真携带毒品欲出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所携毒品甲基苯丙胺825.17克被起获收缴。经审理查明,罪犯代守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连续表扬5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徐某某、关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代守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守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