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知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麻云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麻云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2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超,扬州市邗江区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麻云坚(湖州吴兴寰科文化用品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麻云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