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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邢玉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玉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31号罪犯邢玉芬,女,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4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玉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5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复字第00094号刑事裁定,核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刑初字第7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2003年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邢玉芬在执行期间,2004年11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为五年。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邢玉芬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邢玉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1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邢玉芬在其家中因家务事与其丈夫发生矛盾并厮打,邢玉芬拿水果刀猛刺其夫腹部、胸部致其夫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邢玉芬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连续表扬4次,2012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邢玉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玉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