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素邦与李映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素邦,李映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梁素邦,女,生于1956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李映碧,女,生于1963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素邦与被执行人李映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映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0)苍溪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梁素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跃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山俭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