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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江小珠、陈道勇、冉启奎、曹本菊、江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中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冉启奎,曹本菊,江小珠,江斌,陈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保字第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负责人吴良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挥,男,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艳,女,汉族,原告职员。被告冉启奎,男,汉族被告曹本菊,女,汉族被告江小珠,男,汉族被告江斌,男,汉族被告陈道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价值5万元的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自己所有位于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1号房屋一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冉启奎、曹本菊、江小珠、江斌、陈道勇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所有位于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1号房产一栋(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1166**号)。三、如保全有误,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四、诉讼保全费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