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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