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