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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淑华。被告:高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家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