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长沙蚁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蚁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长沙蚁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1栋90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顺红,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品。被告张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蚁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张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蚁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蚁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