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