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