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罗银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银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75号罪犯罗银红,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住河南省禹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银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于2009年12月16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罗银红在执行期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罗银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罗银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银红在禹州市东商贸找到被害人张某某,用水果刀朝被害人左侧腰部猛刺一刀,至其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银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韩某某、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银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银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