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8-07
案件名称
刘煦与江西美佛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煦;江西美佛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守春;璩长生;龚强;居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刘煦,女,汉族,1973年1月11日,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詹秋国,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森林,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美佛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红谷经典1幢25层2523层。法定代表人:邓浩。被告:施守春,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璩长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7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龚强,男,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居娟华,女,汉族,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煦诉被告江西美佛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施守春、被告璩长生、被告龚强、被告居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江西美佛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240000元的财产,被告施守春价值1620000元的财产、被告璩长生价值162000元的财产、被告龚强价值810000元的财产、被告居娟华价值648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美佛儿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被告施守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三、冻结被告璩长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四、冻结被告龚强银行存款人民币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五、冻结被告居娟华银行存款人民币6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但 志 燕人民陪审员 胡 敬 峰人民陪审员 欧阳全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伍 建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