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工人。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婚生女王秋玉应由申请执行人黄某抚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双方就婚生女王秋玉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黄某向法院提出案件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法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苏士军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舒士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