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府民初字第0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1与被告陈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陈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府民初字第02024号��告柴某某1。委托代理人柴某某2。被告陈某。被告贾某某。原告柴某某1与被告陈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柴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柴某某1和被告陈某、贾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某某1诉称,2012年7月1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于2013年元月份给原告支付2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陈某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逃避还款责任,该笔借款至今再未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陈某于2012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的事实。被告陈某、贾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支,因二被告未提出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认证,可以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7月1日,被告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柴某某1借款12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和期限,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给原告支付2万元,下欠118万元借款至今再未偿还。又查明,被告陈某、贾某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某理应按约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被告陈某与被告贾某某系夫妻,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应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能举出相应证据,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原告柴某某1偿还借款118万元。二、驳回原告柴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陈某、贾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调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