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连廷与被执行人洪仲新、蔡美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连廷,洪仲新,蔡美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柯连廷。被执行人洪仲新。被执行人蔡美尚。申请执行人柯连廷与被执行人洪仲新、蔡美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8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没有相关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施拘留未果,依法将洪仲新、蔡美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