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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调确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戎开宝、周得荣等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临罗调确字第79号申请人戎开宝。委托代理人:张洪英、陈磊,费县大田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人周得荣。申请人宋修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负责人:翟永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学彬,公司职工。申请人戎开宝、周得荣、宋修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戎开宝13800元,于2015年3月9日前履行。(该款打入原告戎开宝在中国建设银行临沂付庄支行62×××64的账户中)二、被告周得荣赔偿原告戎开宝剩余各项损失2000元。(从法院保全押金中扣减)三、该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