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农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金统森与被告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统森,张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农民初字第2号原告金统森,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师勇祥,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统森与被告张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统森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统林以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统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金统森负担。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