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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邓于贵与被告龚光进、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于贵,龚光进,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邓于贵,男。被告龚光进,男。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保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于贵诉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龚光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于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半),由原告邓于贵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人民陪审员  何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