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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XX诉吴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吴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胡XX,男。委托代理人周国全,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XX,女。本院在审理胡XX诉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XX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XX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亚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