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胡维波、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胡维波,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王贤生,戴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芬,该××员工。被执行人:胡维波。被执行人: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胡维波。被执行人:王贤生。被执行人:戴志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维波、宁波国贸家电有限公司、王贤生、戴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涉及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