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林俊如与林永兴、陈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如,林永兴,陈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林俊如,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永兴,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世霞,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如与被告林永兴、陈世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如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九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