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与沈春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沈春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负责人:尹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游云。被告:沈春泉。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为与被告沈春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春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向原告申请个人贷款30万元。原告经审核同意后与其签订了编号为069p411201400009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借款月利率为7.5‰,还本付息方式为月度结息,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后被告因企业经营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本付息,从2014年8月起即产生欠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仍未能偿还。截止2015年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13161.93元。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13161.93元(暂算至2015年1月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诉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且该借款原告已经发放给被告的事实。2、自营贷款还款明细、贷款结清试算表格各一份,证明被告从2014年8月开始就欠息,没有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了。被告未到庭应诉及提供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经过查证核实,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效力。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陈述的一致外,另查明,《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约定:案涉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在原告结息日前,被告应在其账户中备足存款,由原告从中划收贷款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并从结息日起按逾期利息利率计收复息;如被告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到期未按时足额清偿,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及其他应付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如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自原告向被告要求提前清偿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开始计收利息。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2014年8月21日,被告仅支付了利息78.95元,之后一直拖欠贷款利息未支付。为此,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将被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3161.93元(暂算至2015年1月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收)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春泉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潭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3161.93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8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8元,减半收取计2999元,由被告沈春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曾碧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