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尤振海与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振海,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07-2号原告尤振海,住绥中县沙河镇。委托代理人宋宇,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尤振海诉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尤振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振海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振海撤回对被告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0.00元减半收取9,825.00元,由原告尤振海承担。审 判 长  于 丹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