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广执字第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恒喜、柳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恒喜,柳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广执字第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恒喜,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柳东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07)广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东明之妻杨金翠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西关分理处账户62×××00上的存款24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10×××01)。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绍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