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熊某与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熊某,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炬,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某某,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下称原告)与被告晏某某(下称被告)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秋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