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上民二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新国与杜布袋、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国,杜布袋,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芦岗社区服务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二初字第243-1号原告马新国,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布袋,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路南200米。法定代表人杜布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芦岗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上蔡县青松路与东瑞路东北角。原告马新国与被告被告杜布袋、河南翔畅置业有限公司、上蔡县芦岗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新国以上蔡县芦岗社区服务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国撤回对上蔡县芦岗社区服务中心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广涛审 判 员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曹泽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