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奇台农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2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180元,合计33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