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辛文兰与杨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文兰,杨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辛文兰。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代表人陆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文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文兰与被告杨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文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文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794元,由原告辛文兰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岭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耿 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