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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尊富与韩宝堂、韩善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尊富,韩宝堂,韩善选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胡尊富(曾用名胡尊付),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其功,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宝堂,农民。被告韩善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尊富与被告韩宝堂、韩善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尊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尊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尊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尊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