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袁小林与张丛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林,张丛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2722号原告袁小林,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丛毅,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袁小林与被告张丛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桂攀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XX、人民陪审员彭善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丛毅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登记注册的批发销售鲜鱼的个体户,2012年被告经营火锅店,经常在原告处购买鲜鱼。被告停止经营前,尚有6695元鱼款没有支付给原告。2012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沿江渔鱼款6331元”,此后双方还有191元、173元两笔货款未结清,共计6695元。现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695元;2、被告以6695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小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重庆市忠县巴王农贸市场经营鲜鱼批发、零售(字号:忠县沿江鲜鱼批发),被告张丛毅在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白公路10号附4号经营忠县远程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已于2013年1月28日注销)。被告张丛毅向原告袁小林购买鲜鱼,尚欠6331元鱼款没有支付。2012年10月7日,被告张丛毅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欠沿江渔鱼款6331,大写陆仟叁佰叁拾壹元正,渝加渔,张丛毅,2012.10.7日”。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营业执照、忠县马灌镇双基村委证明、忠县巴王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卡、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营忠县远程火锅店,向原告购买鲜鱼,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2012年10月7日尚欠原告鱼款6331元没有支付,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则应当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及时向原告履行支付鱼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的另外两笔鱼款191元及173元,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两笔鱼款系被告张丛毅所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并未载明支付鱼款的具体时限,原告虽然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鱼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何时向被告催收过鱼款,故本院仅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被告张丛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可能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丛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小林所欠鱼款6331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从2014年9月1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袁小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袁小林已预交),由被告张丛毅负担,被告张丛毅负担之金额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原告袁小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凭本院上诉费预交通知书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新立分理处缴费,地址位于忠县新立镇新立街)。递交上诉状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桂 攀人民陪审员 刘XX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