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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蔡长容与黄小军、郑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长容,黄小军,郑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蔡长容,女,出生于1954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小军,男,出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郑晴,女,出生于1981年4月4日,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英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军、郑晴在接到通知后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小军、郑晴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新城区中海大道“大英印象”5幢2单元3楼2-3-1号住房一套权证手续变更、过户到蔡长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