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继春与李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春,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春,工人,地址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李志军,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继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占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