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未来与被告郑基业、巢湖市东方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未来,郑基业,巢湖市东方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191-1号原告:周未来,男。委托代理人:柯贵生,安徽省巢湖市槐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基业,男。被告:巢湖市东方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未来诉被告郑基业、巢湖市东方红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基业涉嫌犯罪被羁押,案件正在侦查期间,本院无法组织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翟华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