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执字第2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苏辉、石燕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苏辉,石燕红,刘庆银,徐军玲,刘辉,徐州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2645-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珠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正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立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辉,居民。被执行人石燕红,居民。被执行人刘庆银,居民。被执行人徐军玲,居民。被执行人刘辉,居民。被执行人徐州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才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庆银,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苏辉、石燕红、刘庆银、刘辉、徐军玲、徐州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书:一、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江苏张家港农村��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276609.37元、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2日起以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1000元。二、石燕红、刘辉、刘庆银、徐军玲、徐州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659元由苏辉、石燕红、刘辉、刘庆银、徐军玲、徐州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苏辉、石燕红、刘辉、刘庆银、徐军玲、徐州雨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住所地的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查询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26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