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觉悟与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章普耀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觉悟,章普耀,孙华娴,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章建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觉悟,男,195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一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普耀,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孙华娴,女,195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华娴。被告章建德,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觉悟与被告章普耀、孙华娴、上海华娴钢材有限公司、章建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觉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177元,由原告王觉悟负担。审 判 长 陈亮亮代理审判员 刘 姗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凯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