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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胡登荣与陈天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登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胡登荣,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胡登荣申请宣告陈天贵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登荣称,被申请人陈天贵于2009年7月6日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陈天贵的下落。现申请人胡登荣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天贵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陈天贵,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与申请人系夫妻。被申请人陈天贵于2009年7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重庆公安局巴南分局花溪派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经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陈天贵于2009年7月6日失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1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陈天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陈天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天贵失踪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天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