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兴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3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兴东,无职业。200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08年10月20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9日被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兴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克波、被告人赵兴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兴东于2014年9月9日凌晨2时至6时,以吞食和肛门塞入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藏于体内,并于当日12时25分乘飞机从西双版纳到武汉。当晚18时,被告人赵兴东入住本市江汉区航空小路“七七连锁酒店”8222号房。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其入住的客房内将被告人赵兴东抓获。被告人赵兴东在公安机关排出体内避孕套包装红色片剂1包,经送医院手术又从其体内取出塑料膜包装红色片剂3包。以上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1.20克。毒品已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飞机票、银行卡、出租车发票、旅客住宿登记单、短信记录、手术图片等书证,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运输11.2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兴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赵兴东具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兴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望喜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