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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鲁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鲁某,女,生于1980年10月23日,汉族,河北抚宁县人,系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住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2月24日,汉族,河南社旗县人,系中国农业银行白银西区支行员工,住址同原告。原告鲁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9日在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2012年,原、被告感情开始出现裂缝,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脾气越来越暴躁,双方常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及生活问题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开始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位于白银市白银区西区北京路楼房一套,婚后共同偿还房贷4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有基金40000元,尼桑牌小轿车一辆,原告没有存款、债权、债务,被告有没有不清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不属实。只是偶尔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财产情况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9日在白银市白银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婚前财产有位于白银市白银区西区北京路楼房一套,婚后共同偿还房贷4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有尼桑牌小轿车一辆,基金400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孩子教育问题及沟通方式上存在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相多包容对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换位思考,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鲁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步娟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