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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9号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俊。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薛云嘉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岱华、陈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被告系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却欠付物业费。故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2078.67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费违约金人民币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国俊未到庭应诉,亦未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在本院主持诉讼调解时称,被告是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是原告多年来对被告提出的家里墙壁裂缝、屋顶漏水问题没有解决,给被告造成多年来生活上的不便和苦恼。这些问题解决后,被告会支付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国俊系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属高层公寓楼,建筑面积为124.32平方米。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峥宸苑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海市闸北区延长路XXX弄XXX-XXX号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原告实际服务至2013年11月30日。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52元/平方米.月(一楼业主:1.12元/月.平方米)。被告刘国俊属原告物业服务区域的高层业主,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2078.67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小区物业移交时间确认、收取物业费欠费三方协议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的请求,本院可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在本院诉讼调解时的辩称,不足以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078.67元。二、被告刘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4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国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云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百度搜索“”